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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出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松绑+激励”释放创新活力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7日

对很多企业、大中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而言,项目资金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助力,但过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存在“过细过严”“重物轻人”等问题。

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近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出台了《湘潭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亮出多项“松绑+激励”举措,加大了简政放权和激励力度,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以进一步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多元支持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所谓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湘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模式,湘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摈弃了“一次性结算”,形成了多元扶持的模式,其主要支持方式包括前资助、后补助、科技金融资助三种。传统的科技项目资金主要以前资助的方式支持,也就是项目成功立项后,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后补助方式则恰好相反,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的成果或服务绩效后,政府再给予资金补助。

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后补助最大的特点就是以科研成果论英雄,通过科研产出的价值来匹配扶持资金,从而无形中增加竞争压力,促进科研创新,倒逼科研单位提高科研成果的含金量。

此外,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放大效应,突破中小企业资金紧缺的瓶颈,湘潭还推行了科技金融资助,以引导促进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领域。具体而言,湘潭科技融资资助将主要通过贷款贴息补助、科技保费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放宽限制 尊重科研客观规律 

“松绑”成为此次《办法》的最大亮点,扩大了科研单位资金和科研人员管理自主权。

对于过去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湘潭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表示,以前项目资金往往下半年才拿到,但项目年底就要结题,很多科研人员怕经费被收回,便“突击”花钱,不符合科学研究的规律,消耗科研人员的精力。

为了尊重现实,改变资金管理“过细过严”的症结,《办法》规定,前资助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前资助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验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建设单位,只要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使用计划,结余资金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由于科研活动项目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应尊重科研规律,不能以管理一般的行政机关的方式来管理科研项目资金。”市科技局规划财务科负责人说。为此,《办法》对于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更加遵循科研规律,改变“重物轻人”的做法。今后,科研单位的直接费用不仅可以列支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同时还可用于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从《办法》可以看出,今后高校、科研院所可不再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而是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自行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

加大激励 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

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10类左右的支出科目;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以前,大中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正式科研人员,不能从间接费用中支取报酬;参与项目的研究生等非正式的科研辅助人员才能获得一部分“劳务费”,也就是通常说的“人头费”。

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此次《办法》提高了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办法》指出,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科学合理地安排绩效支出。

此外,《办法》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进一步打破了劳务费比例限制的“玻璃门”。为激励研发人员热情,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经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均可开支劳务费,其中项目负责人劳务费开支标准可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

为解决人力费难报销的问题,《办法》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劳务费管理的措施,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此外,湘潭还取消了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建设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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